广西师范学院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

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是我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它是以“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共处”为主题,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为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以完善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体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老师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老师和广大同学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和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六条 工作总要求是:讲奉献,任劳怨;讲时效,抓重点;讲方法,力创新;讲团结,求进步。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与周围的同学沟通,交流;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前70%者;

5、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者;

6、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仍然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9、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两门(含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达不到班级前70%者;

3、有违纪行为,受到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干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由学校组织。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接受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党委、分团委的指导和监督,由学校团委、学工处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本级分团委和学生会具体考核,并上报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班、团支部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党团组织。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受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及有关部门、学院领导老师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政党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和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办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9、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及学校各社团组织的干部;

2、院分团委、院学生会及院各社团组织(即青年志愿者协会、心理健康协会、新火协会、红蜻蜓艺术团)负责人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干部;

3、班委、团支部委员;

4、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党委、分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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