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

(一)请假条件

1、因病需要到医院就医,须提交医院诊断书;

2、重病需住院治疗或回家疗养(须有医院证明);

3、父母病重或病故;

4、代表院系外出参加活动;

5、毕业班学生到应聘单位面试;

6、其它因故不能上课,不能参加院、班组织开展的活动,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者等情况,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请假所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1、病假:学校卫生所或医院疾病证明、病历本。

2、公假:

(1)代表院系外出参加活动的,需有学工办出具的证明文件;

(2)经学校选派担任公务者,需有学校选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请假手续

1、请假离开南宁市区的,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应向班主任或学工办老师递交请假条,并经过院党委副书记批准;

2、请假在一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3、请假2天(含)以上15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4、15天以上45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5、学生请假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45天。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45天的,应作休学处理。

6、凡请假离开学校者,严禁“先斩后奏”现象,坚决严禁霸王假。请假离校的请假本人须在假条上写“离校期间安全自负”字样。

7、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向院领导或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口头请假,或请班长或同学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8、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严格控制事假。

9、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学工办销假,否则视为旷课。

(四)请假注意事项

1、因病、事请假者必须在事前请假,事前未经批准事后补假无效,一律按旷课论处。班干部应如实记录出勤,班长无权审批事、病假。请假同学向班干请假无效。

2、所有请假须事前亲自办理。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故,无法事前或亲自办理者,可电话先向辅导员老师或党委副书记请假,但假满回校时必须亲自补办请假手续。

3、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捏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情况特殊确需请事假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4、家在南宁市的学生假日回家住宿,应向班长报告。非南宁市的学生,平时不准离校外宿,有特殊情况一时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及时与党委副书记或辅导员电话请假,回校后及时补书面假条。休息日外出在市区内活动的,应向班长请假报告,必须在星期日点名前返校;休息日到市区之外活动的,先报告班主任或学工办老师,然后经党委副书记批准。

5、寒假、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学生如需外出,应请假,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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