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的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团员的健康成长,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共产主义培养优秀的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团员。本办法所指的团员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团员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青年团员教师。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

⒈警告;

⒉严重警告;

⒊撤销团内职务;

⒋留团察看;

⒌开除团籍。

第四条 团员违反《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受到纪律处分的,根据其违纪情节和受到的纪律处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五条 团员有违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团总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表反动言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者,视其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留团查看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八条 对不及时缴纳团费者,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及其以上不缴纳团费者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一学期三次无故不参加团组织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一学期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团组织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对不履行团的决议者,视其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一条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⒈拒不承认错误的;

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⒊群体违纪为首的。

第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⒈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必须经违纪团员所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分团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⒉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违纪团员所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分团委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做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五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团支部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团委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共青团广西师范学院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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