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学生党支部及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

学生党组织是党在高校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为了做好党支部工作,健全党支部的组织机构,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设置原则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党员人数和需要设置。在一般情况下,正式党员超过了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二条 党支部撤并 对已成立的党支部,由于种种原因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行保留。但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消。

第三条 审批程序及任期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消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上级党组织应该在下级提呈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将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印发相关的单位党组织,并同时报学校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根据高校学生工作规律,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条 支委职数的确定 支委人数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即支部委员会职数上通常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根据需要,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

第五条 支委成员的产生 学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及分工,需要报经院党委审批。新组建的党的基层组织,如党员相互缺少了解,举行选举确有困难,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指书记、副书记等),待选举条件成熟时再进行选举;如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如党支部书记调到另一个党支部后,如果没有上级党组织的指派,又没有经过党内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这个党支部的书记。

第六条 学院党委与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关系 根据党的组织制度规定,学院党委与学生党支部是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工作关系,党内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的情况,不要干预。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与学院党委的工作关系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党支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的意见,但有权再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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